2014年3月10日星期一

中华联邦宪法草案

第一章

我们联邦公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中华联邦制定本宪法。
第一款 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的联邦国会。
第二款 下议院由各邦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下议员组成。每个邦的选举人须具备该邦邦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联邦公民不满七年,在一邦当选时未在该邦居住满五年者,不得担任下议员。
人口的实际统计在联邦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和此后每十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每十万人选出的下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名。
任何一邦代表出现缺额时,该邦行政当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
下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拥有弹劾权。
第三款 联邦上议院由每邦邦议会选举的两名上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上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上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立即按年龄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三个组。第一组上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上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上议员席位 在第六年年终空出,以便三分之一的上议员得每二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邦邦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邦行政长官在邦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必须任命临时上议员。
凡年龄不满三十岁,成为联邦公民不满九年,在一邦当选时未在该邦居住满七年者,不得担任上议员。
联邦副总统任上议院议长,但仅当上议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有表决权。
上议院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正在行使联邦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上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需要至少95%上议员出席,所有出席上议员须宣誓,不能出席的上议员可以委托其他上议员出席并代为宣誓。联邦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上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出免职和剥夺担任和享有联邦赋予的荣誉、责任或薪金的任何职务的资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举行上议员和下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每个邦由该邦议会规定。但除选举上议员的地点外,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国会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 每院是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有权按每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每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扰乱秩序的行为,并经三之二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每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在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请求下,应载入会议记录。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到非两院开会的任何地方休会。
第六款 上议员和下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此项报酬由法律确定并由联邦国库支付。他们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上议员或下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新增或加薪的联邦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联邦管辖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下议院提出,但上议院可以像对其他议案一样,同意或提出修正案。
下议院和上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联邦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特别对此项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交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 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天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由上议院和下议院一致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须送交联邦总统,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在生效前,须由总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
第八款 国会有权:
规定和征收所得税、关税、营业税等,以偿付国债、提供联邦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所得税、关税、营业税等应全国统一;
以联邦的信用借款;
规范同外国的和各邦之间的商业;
制定联邦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规定有关伪造联邦证券和流通货币的罚则;
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特别法院;
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俘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俘获的条例;
建立和维持一支陆军;
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
建立和维持一支空军及其他必须的军队;
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空等军的条例;
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武装暴乱和击退入侵;
提供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规定用来为联邦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邦保留;
对于由某些邦让与联邦、经国会接受而成为联邦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十平方英里),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使独有的立法权;对于经邦议会同意、由联邦在该邦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联邦政府或其 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第九款 现有任何一邦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1000元的税。
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人口普查或统计,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于从任何一邦输出的货物,不得征税。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邦港口以优惠于他邦港口的待遇;开往或开出一邦的船舶,不得被强迫在他邦入港、出港或纳税。
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书和账目,应不时予以公布。
凡在联邦属下担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责任的职务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从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 任何一邦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发行货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任何一邦,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税款,但为执行本邦检查法所绝对必需者除外。任何一邦对进口货或出口货所征全部税款的纯收益供联邦国库使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修正和控制。
任何一邦,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邦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不得进行战争。

第二章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联邦总统。总统任期四年,副总统的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法选举;每个邦依照该邦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邦在国会应有的上议员和下议员总人数相等。但上议员或下议员,或在联邦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在各自邦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邦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 封印后的名单送联邦政府所在地,交上议院议长收。上议院议长在上议院和下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 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下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 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邦为单位计票,每邦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的邦各有一名或多名下议员出席,即构成选 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邦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上议院 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国会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在全联邦应为同一天。
只有生为联邦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联邦公民者可以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三十五岁、在联邦境内居住不满十四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总统职务应移交副总统。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两人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能力时,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任内增加下任总统报酬的,不得连任总统。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联邦或任何一邦的任何其他俸禄。
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我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联邦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联邦宪法”。
策二款 总统是联邦陆军、海军、空军和征调为联邦服役的各邦民兵的总司令。他得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联邦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弹劾案除外。
总统经咨询上议院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上议员三分之二的批准。他提名,并经咨询上议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 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联邦所有其他官员。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上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委任在上议院下期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 总统应不时向国会报告联邦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妥善的措施供国会审议。在非常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联邦的所有官员。
第四款 总统、副总统和联邦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三章
第一款 联邦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 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联邦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的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 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联邦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邦之间的诉讼;[一邦和他邦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邦公民之间的诉 讼;同邦公民之间对不同邦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邦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邦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邦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邦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 对联邦的叛国罪只限于同联邦作战,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鼓励。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因叛国罪而剥夺公民权,不得牵连亲属,只能剥夺因其叛国行为所得财产。
第四章
第一款 每个邦对于他邦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每个邦的公民享有各邦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在任何一邦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脱法网而在他邦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邦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邦。

[根据一邦法律须在该邦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邦,不得因他邦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

第三款 新邦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邦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邦;未经有关邦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邦或几个邦的一部分组成新邦。
国会对于属于联邦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联邦或任何一邦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联邦保证本联邦各邦实行共和政体,保护每邦免遭入侵,并应邦议会或邦行政长官(在邦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五章

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邦三分之二邦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邦四分之三邦议会或四分之三邦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

第六章

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联邦一样有效。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联邦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邦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邦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上述上议员和下议员,各邦邦议会议员,以及联邦和各邦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联邦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第七章

自美国于耶酥纪元1787年,即美利坚联邦独立后第十二年的九月十七日,美国制定宪法,到今天已经200多年了。而我们的国家依然在饱受专制之苦,每次想到这里,都心痛不已。本草案以一个网络翻译为原本(http://www.douban.com/note/235870976/),在此基础上,对照英文原版做一些修改,再从其中剔除美国的烙印,就形成这个版本。还有很多修正案,正在逐步翻译修改中。欢迎法学专家提出修改意见。谨以此文献给未来的民主中国。


修改者 吴艾伦 allenwoo845@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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